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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成5級!省級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管理辦法出臺

            有96人瀏覽   日期:2022-07-26

          文章摘要: 來源|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近日,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印發重慶市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為加......

           來源|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近日,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印發重慶市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加強重慶市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管理,推進醫護人員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醫療衛生行業實際,重慶市衛健委制定了《重慶市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醫護人員執業信用信息的歸集、評價、運用、監督管理等活動。本辦法所稱的醫護人員是指注冊在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護士。
           
          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醫護人員法治意識、誠信意識教育,堅持依法執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守護人民群眾健康。廣大醫護人員要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執業、誠信為本,大力弘揚新時代醫療衛生職業精神,將誠實守信貫穿于一切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之中。
           
          此外,《辦法》從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異議處理、評價結果應用等多個方面展開,進行了明確規定。在附則中,辦法還明確,本辦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附:重慶市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管理辦法
           
          **章總則
           
          **條為加強重慶市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管理,推進醫護人員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醫療衛生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護人員是指注冊在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護士。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狀況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醫護人員執業信用信息的歸集、評價、運用、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真實準確、公平公正、科學**、及時有效、動態調整的原則,依法維護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醫療衛生機構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管理工作和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含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所屬及代管單位)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醫護人員法治意識、誠信意識教育,堅持依法執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守護人民群眾健康。
           
          第七條廣大醫護人員要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執業、誠信為本,大力弘揚新時代醫療衛生職業精神,將誠實守信貫穿于一切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之中。
           
          第二章信用信息歸集
           
          第八條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托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統,以公民身份號碼作為識別醫護人員信用信息的標識碼,依法歸集醫護人員執業信用信息,建立健全醫護人員執業信用檔案。
           
          第九條醫護人員執業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增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十條基礎信息指醫護人員的基本情況、資質等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號碼、護照號碼)、學歷、工作單位;
           
          (二)執業注冊信息:專業類別、執業證書編碼、執業范圍類別、多點執業情況;
           
          (三)職稱資格及聘任情況。
           
          第十一條增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榮獲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發的,與醫護人員執業相關的表彰、獎勵信息,包括獲嘉獎、記功、記大功等獎勵信息,獲白求恩獎章,全國衛生健康系統先進個人、先進工作者,全市衛生健康系統先進個人,重慶市優秀醫師、重慶市優秀護士、重慶市優秀醫務工作者等表彰信息;
           
          (二)完成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援藏、援疆、援外等支援任務的醫護人員信息;
           
          (三)完成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安排的緊急醫學救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緊急任務處置的醫護人員信息。
           
          第十二條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醫護人員受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在執業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
           
          (三)職稱及執業資格考試、人事招錄考試、規范化培訓結業考核等違規、作弊受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理的;
           
          (四)違反《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規定,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
           
          (五)因違法開展醫療衛生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逾期不履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決定,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七)發展改革部門推送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三章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醫護人員執業信用評價結果從高到低劃分為A級(信用優秀)、B級(信用良好)、C級(信用一般)、D級(信用較差)、E級(嚴重失信)五個等級。
           
          通過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統,動態評價醫護人員執業信用狀況,評價周期為一年。每年**季度對醫護人員上一年執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反映醫護人員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狀況。
           
          第十四條醫護人員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中任意一項,且無第十二條中的情形,信用評價為A級。
           
          第十五條醫護人員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中的情形,信用評價為B級。
           
          第十六條醫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評價為C級。
           
          (一)違反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以通報批評、或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的;
           
          (二)在執業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
           
          第十七條醫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評價為D級。
           
          (一)違反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規定,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
           
          (三)職稱及執業資格考試、人事招錄考試、規范化培訓結業考核等違規、作弊受到處理,且在懲戒期的。
           
          第十八條醫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評價為E級。
           
          (一)違反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以超過2萬元的罰款、暫停執業和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的;
           
          (二)因違法開展醫療衛生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逾期不履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決定,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四)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十九條同一醫護人員在一次信用評價中,僅一個信用等級。同時涉及多個等級的醫護人員,適用評價結果較低的等級。
           
          第四章異議處理
           
          第二十條醫護人員認為其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存在記載錯誤或者遺漏的,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對信用評價結果不服的,可向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向信息提供單位進行核實并書面反饋申請人(附件2)。經核實,對確實有誤的信息,及時更正或撤銷。
           
          第二十二條醫護人員對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并提交證據(附件1)。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復審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向信息提供單位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情況書面反饋申請人(附件2)。對確實有誤的信息,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更正或撤銷。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更正或撤銷有誤信息后,應依托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統,實時更新評價結果,并記入醫護人員的個人信用檔案。
           
          第五章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醫護人員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的,可向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醫護人員申請信用修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3);
           
          (二)失信行為糾正、整改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以下簡稱《修復機制的通知》),進行信用修復,并將處理結果(附件4)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醫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信用修復:
           
          (一)被認定為失信行為之日起,未滿3個月的;
           
          (二)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公示期限未滿的(公示期限參照《修復機制的通知》相關要求);
           
          (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信息。
           
          第六章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八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完善醫護人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
           
          第二十九條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開展行政審批、科研及有關項目安排、人才項目評審、職稱申報聘任、評先評優等日常監管工作時,依法依規應用醫護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的激勵、懲戒措施。
           
          醫療機構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根據醫護人員的信用評價結果,人才項目評審、職稱申報聘任、評先評優等日常監管工作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
           
          第三十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與發展改革等部門的聯系,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機制,推動醫護人員執業信用聯動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查詢與應用醫護人員執業信用信息,并嚴格遵守**、保密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管理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醫護人員信用管理,建立醫護人員信用承諾制、督導考核機制、協調溝通機制等,創新推動醫護人員執業的信用監管。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及時準確提供醫護人員執業信用信息,不得漏報、瞞報、謊報醫護人員執業的信用信息。對未及時提供醫護人員執業信用信息的,由賦有管理權限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提供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遵守**和重慶市有關信息**的規定,建立完善信用**管理機制,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確保信用**,切實保障醫護人員的權益。
           
          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篡改信息或以其他違法方式,損害醫護人員合法權益的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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